臺北醫學大學生化學科學生實驗室安全守則

100年6月9日科務會議新訂草案

1. 請勿在實驗室內喧嘩、抽煙、裝卸隱形眼鏡、上妝、飲食、製備或儲存食物。

2. 確實清楚洗眼裝置、安全沖洗設備、滅火毯及滅火器的位置。並瞭解如何使用這些設備。

3. 實驗期間,應穿著實驗衣及其他合適之防護衣服,腳及腿部需有保護。實驗室中不可著涼鞋或露趾鞋。

4. 嚴禁戴手套碰觸門把、電梯開關及所有公共儀器。

5. 工作檯若有污染發生應立即除污。

6. 使用感染性材料或需避免污染的材料時,請依生物安全規範在適當的區域操作,於實驗結束後,將實驗廢棄物依感染性廢棄物處置規定處理。

7. 使用有毒、有害、致癌化學物質、揮發性化學品 (強酸、強鹼) 等藥品時,應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,明瞭其危險性,務必在化學抽氣櫃內操作並確實遵守實驗安全防範準則,使用後請清潔抽氣櫃及周圍環境。有毒化學性廢棄物嚴禁直接傾倒於排水管排出,實驗產出之化學廢液應依校內環安規範分類處理。

8. 所有生物污染物 (包括玻璃器皿、動物籠、實驗裝置...等) 必須先經過除污或消毒滅菌程序 (以高溫高壓蒸氣滅菌或化學殺菌),才可清洗或重複使用。廢棄物需遵守適當之廢棄物處理流程處置。

9. 小心使用針頭、針筒...等尖銳物品,實驗結束後,利用針頭銷毀器將針頭銷毀,並需置於硬質且防漏的容器中儲存,並遵守感染性廢棄物處置規定處理。

10. 嚴禁進行輻射物質操作。如實驗需操作放射線物質,請依校方輻射防護安全規範,並於校內輻射管制區進行實驗,實驗產出廢棄物,依校方輻射廢棄物處理流程處置。

11. 公用儀器及設備須經過教育訓練或指導教師認可後,始能使用該儀器,並確實登記儀器使用記錄簿。

12. 公用儀器及設備,如有運作異常情形時請儘快通知指導教師或管理人員來處理。

13. 公用儀器區域清潔原則:公用儀器、空間及其附件使用後必須清潔乾淨 (例如:電動天平區域、暗房桌面及水槽)。

14. 禁止從事與課程無關之實驗或任何違反良善風俗及法律之活動。

15. 最後離開實驗室者要關閉所有水電並確實上鎖。

16. 做好垃圾分類:一般物 (不含感染性之物可燃物品,擦手紙等)
     塑橡膠物 (不含感染性之塑橡膠物品,tip、試管、手套等)
     玻璃物 (不含感染性之玻璃)
     生物感染性物 (感染性廢棄物,生物污染物、針筒等)
     針頭 (須銷毀並收集在規定之容器中)

17. 若未確實遵守上述規範事項,使用者須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,並提至科務會議中討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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